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Departamento Económico e Comercial da Embaixada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na República de Ang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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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关于向驻安哥拉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及劳务人员外派意见的管理办法(暂行)

 

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

关于向驻安哥拉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及劳务人员外派意见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驻安哥拉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以下简称经商处)加强在安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及劳务外派核准管理,规范安哥拉承包工程市场及劳务市场,保障我驻安中资企业在安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经商处对商会出具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及劳务人员外派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驻中资企业单位承包安哥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劳务人员外派是指包括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中附属外派劳务事项及国内劳务中介公司外派因私劳务人员赴安务工在内的所有劳务人员进入安哥拉市场的情况。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及劳务外派意见

 

第一条 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应对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向我驻安哥拉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提交的申请投议标许可支持函及各类劳务外派项目确认函申请提供明确意见。

第二条 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安全风险、企业公平竞争、行业自律及项目外派劳务人员安全、合法化等问题,并应对提交申请的企业在近一年内是否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不公平竞争或重大失误给中资企业形象带来损害或对中安双边关系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否因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是否因违反《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办法》引起过严重劳资纠纷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经商处出具意见。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在收到征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审批单上签批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单见附件)。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中有70%以上同意即视为通过,由商会秘书处汇集意见审批单报送经商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经商处不予出具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支持函

(一)非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会员单位或商会会员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

(二)申请核准意见前1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不公平竞争或重大失误给中资企业形象带来损害或对中安双边关系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三)申请核准意见前1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未征求商会意见前已经参加投标(不包括议标)或已签署合同的。

(五)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在签批会员单位提交的投议标许可审批意见后,申请同一项目投议标许可的(由经商处审定其资格及许可)。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经商处不予出具外派劳务人员项目确认函:

(一)劳务人员接收单位非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会员单位或商会会员单位一年内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

(二)劳务接收单位在申请核准意见前1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劳务接收单位在申请核准意见前1年内曾违反《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办法》引起严重劳资纠纷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并出具意见工作中,应自觉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会长或副会长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意见审批单》由商会统一印制。 

 

第二条 本办法由驻安哥拉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及驻安哥拉中资企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商会意见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