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申请经商处出具书面意见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目前进展和质量保证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注: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 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 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经商处出具的关于该项目的投(议)标支持函。
(五)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表(附件可下载)
驻安哥拉使馆经商处
2012年7月3日
关于申请出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经商处意见所需的材料